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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11)

已阅读2021-03-24 06:51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1)重整和清算都是资源配置。债务人虽有重整希望,但在投资人长期招募无果的情况下,若继续推进重整程序,将导致程序空转,法院及时终止重整程序转入清算。(2)资产整体处置保留生产力。转入清算后,公司将船台

(1)重整和清算都是资源配置。债务人虽有重整希望,但在投资人长期招募无果的情况下,若继续推进重整程序,将导致程序空转,法院及时终止重整程序转入清算。(2)资产整体处置保留生产力。转入清算后,公司将船台码头、海域使用权、房产等捆绑式整体出售,避免了分割处置导致的资产大幅贬值,也为未来存在造船需求的买家保留了造船资质。(3)引入税务师提升资产处置的财务专业性。本案资产处置过程中,涉税种类复杂且政策不明、理解不一、税额高企。在破产案件中引进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事宜,能够有效提升资产处置的专业性。(4)府院联动为破产审判提供有力支持。地方政府在薪资支付、社保费用清缴、为企业减免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为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No.10

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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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化;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恢复履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张建华、杨全保、洪丽晓)

【基本案情】

蔡某宝系遂昌县政府公务员。因妻子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妻子一走了之,于是债权人纷纷找上蔡某宝。蔡某宝虽然通过变卖家产还清了部分欠款,但还是剩下129.91万元借款本金没有还清。债权人因蔡某宝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纷纷诉至遂昌法院。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遂昌法院作出5份判决、1份调解。由于蔡某宝没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全部向法院申请执行,所涉执行案件6件。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蔡某宝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用于清偿债务,全部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清理情况】

2019年11月25日,蔡某宝向遂昌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报了财产、债务、婚姻等情况,并签署诚信承诺书。经审查,法院未发现蔡某宝有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截止当日,蔡某宝在遂昌法院共有6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债务总额为2356039.24元(其中本金1299100元,利息1056939.24元),蔡某宝在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已被法院扣留工资收入168629元用于清偿债务,尚有2187410.24元债务未归还。

当日,法院将蔡某宝申请的相关情况及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债权人。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充分调查、了解,达成初步债务重整方案,其中2名亲友债权人自愿放弃所有债权,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免除剩余的50%本金即40.5万元债务。

12月10日,稠州银行遂昌支行在对蔡某宝及其保证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后,同意通过“重整贷”融资30万元给蔡某宝。12月11日,蔡某宝向亲友融资10万余元,并缴纳到法院执行账户,作为其履行债务的“首付款”。

12月12日,遂昌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债务人、稠州银行、保证人四方达成《债务重整协议》,同意蔡某宝自行筹集107557.04元,银行融资3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12月27日,蔡某宝及其保证人按照《债务重整协议》约定,与银行签订“重整贷”借款合同。12月31日,遂昌法院解除对蔡某宝工资收入的扣留。

2020年1月2日,30万元贷款按约支付至遂昌法院账户。1月3日,遂昌法院按照《债务重整协议》中约定的清偿方案,将407557.04元款项支付给4名债权人。1月15日,遂昌法院将蔡某宝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报执行完毕2件、终结执行4件结案,6个终本案件全部化解。遂昌法院还向蔡某宝送达了行为限制令,限制其在信用恢复前的部分行为。

【典型意义】

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有效化解执行难的典型案例。(1)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有效甄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债权人自主审查等途径,有效甄别债务人的诚信度。区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2)坚持市场理念,突破个人债务重整的瓶颈。债务人能否通过债务重整而被“拯救”,交由相关主体即债权人、担保人和融资方等自主判断,人民法院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为各方提供协商谈判的平台。通过引入第三方,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3)畅通执行不能案件退出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题。本案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探索与破解执行难目标相结合,畅通了执行不能退出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题。在激励债务人积极清偿、诚实信用地履行债务重整协议、实现自由的同时,解决恶意逃废债问题,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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