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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秉文:2007年11月法国大罢工札记(15)

已阅读2020-10-05 06:03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思考到这里,又想到了福利制度研究中的另一个专有术语“福利模式”。创造并使之流传开来的丹麦社会学家艾斯平-安德森教授(Gosta Esping-Andersen)使用的也是regime这个词,而没有使用model,system或institution

    思考到这里,又想到了福利制度研究中的另一个专有术语“福利模式”。创造并使之流传开来的丹麦社会学家艾斯平-安德森教授(Gosta Esping-Andersen)使用的也是regime这个词,而没有使用model,system或institution等英文法文里都使用的类似“模式”和“制度”含义的词,后来,“福利模式”(Welfare Regime)被广泛使用(缩写WR)。体会起来,好像只能用regime,只能意会,难以言传。在90年代以来的学术著作里,人们已经找不到其他的用法了,几乎行内大家都已经使用welfare regime。尽管在中文的语境下,我们只能将之称为“福利模式”,但是,如果我们将之转换回去的话,如果换成welfare model或别的词的话,显然感到味道不对,至于错在哪里,好像也是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比如,法国人从来就将法国的四个退休制度用四个régime来表示,这是专用的,从没有人使用model或其他什么词。于是,在中文的翻译中,有学者将法国四个regime译为四个方案、四个计划、四个类别等等,五花八门,在中文里很难找到对等的一个词汇。我之所以将之译为四个制度,虽不理想,但也没有更好的译法。说得再远一点,组成法国社保制度的四个régime,不是什么广义的四个模式,而是四个具体的“客观存在”,这四个statut(英文是status)不是模式,因为模式是可以进行主观选择的,法国的这四个statut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客观存在:要改革它?很难,政府很无奈!舍弃它?也很难,法国人离不开它!继续保留它?也很困难,因为这个四个“客观存在”既是中央财政的包袱,又是社会运动的一个导火索。所以,法国的WR是个“烫手的山芋”。

    这里从辨析法国社保制度使用不同词汇的角度来强调法国社保制度的特殊性,绝不是吹毛求疵。法国用于社保方面的术语经常看到和使用的大约有三个:第一个是La protection sociale,它一般指“社会保护”,是不确定的普通泛指,例如法国人在讲法国和外国社会保护制度时就常常使用这个词即le système de protection sociale。我们中文里也可将之泛泛的译成社会保护或社会保障,但绝不应翻成社会保险;第二个是Les Assurances socials,这个专有词汇是专门指法国1945-46年改革之前的法国社保制度,在法文所有著作和文献当中都是这样使用的,我们会注意到,它是复数并是大写,专指当时由许多小制度组成的“法国社保制度”。此外,Assurance这个词是保险的意思,具有精算的含意,所以应该翻成“法国社会保险制度”;第三个词是la Sécurité sociale,我们可以将之译成“社会保障”。法国1945-46年拉罗克改革方案中专门有一条指出,从此之后,沿用了几百年的法国社会“保险”制度这个词不再使用,改为使用社会“保障”制度,把assurances改为sécurité,即把le système fran��ais des Assurances sociales正式改为le système fran��ais de Sécurité sociale。表面上看似乎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实际上这个小小的用词的变化反映了战后法国政府至少拉罗克本人欲整合法国碎片化制度的想法,以减少“保险因素”,增加“保障因素”,这个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官方用词的变更从字面表达上看也是非常准确的。那么,显而易见的是,“保险”(assurances)与“保障”(Sécurité)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后者更为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强调国家财政的积极因素。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当年对法国战后1945-46年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除了英国1941-42年贝弗里奇报告以外,还有1934年美国实行的新政、1936年凯恩斯主义的流行、1936年法国人民阵线在选举中获胜(社会党、法共和激进党等党派以反法西斯人民阵线的名义进行联合竞选获胜,建立其首届人民阵线政府,社会党首次出任总理,为争取劳动群众的基本劳动权利发挥了作用)、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在美国费城通过的《费城宣言》(主要精神是强调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实现此目标而创造条件应成为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等等,等等。当时这些国内和国际大环境造成的气氛和趋势,他们所强调的基本原则等,对法国重建社保福利制度的理念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即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和财政支出的作用、强调社会福利制度应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和统一待遇等“三统一”。这里要说的是,当时美国通过的《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的“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概念比较狭窄,专指狭义上的“养老、遗属和残障”保护,而不像法国人使用这个词时涵盖了养老、医疗、家庭津贴、失业和工伤保险等五大项目,这是法国人与美国人在使用social security时存在的差异。对于法国人使用这个概念时包括这五个项目的问题,法国半官方的权威机构“社会保障历史委员会”(CHSS)在其出版的每本专著和研究报告中都曾作出专门的释意。

    如果我们再继续往前继续追溯,在用词上还会发现一些非常有趣的现象:在1928-1930-1935年福利制度改革的立法中,法国人使用的术语是“社会保险”(assurances sociales),在此之前一次重要立法是1910年,那是法国历史上一次重要改革:首次在全国范围地强制性地将工人和农民纳入到养老制度里面来,那次使用的是“退休制度”(retraite)。1910年4月10日的这部立法是《工人和农民退休制度》,法文是《Retraites ouvrières et paysannes》,简称是“ROP”;随后,1911年7月3日立法、1912年2月27日修正案等,使用的均是“退休”概念。正是在这个历史阶段,农民、矿工、铁路工人的“特殊制度”(régime)得以确定和成熟起来,1910年立法确立的《工人和农民退休制度》(ROP)成为现代法国社保制度的雏形,其历史意义相当于1882-84年德国立法的地位。据统计,当时ROP所覆盖的人口情况是,在1000万领薪者中覆盖了将近800万人,而当时的经济活动人口是1250万人(男性和女性合计),1906年全法人口是2100万,1911年是3920万。据法国学者的说法,1911年的法国“退休制度”是le système de retraite,其基本理念和原则是建立在“互助”的基础之上,这个互助就是assurance mutuelle,带有保险互助的性质,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发起并负责,而绝没有来自于公共基金的“公共救助”(assistance publique)的含意;但正是从1910年立法开始,国家公共干预就逐渐成为必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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