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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秉文:2007年11月法国大罢工札记(13)

已阅读2020-10-05 06:03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由于历史沉疴等种种原因,贝弗里奇模式的发祥地——英国反倒不是“纯粹的”贝式模式,“三统一”没有完全实现,例如,公务员制度等存在一些微小的碎片化特权等。对于英国战后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趋势,是具有更多

    由于历史沉疴等种种原因,贝弗里奇模式的发祥地——英国反倒不是“纯粹的”贝式模式,“三统一”没有完全实现,例如,公务员制度等存在一些微小的碎片化特权等。对于英国战后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趋势,是具有更多的贝式倾向还是更多的俾式因素,西方学界的看法是不太一致的,有一些争议。我对这个问题也没有现成的研究,有待于以后抽时间关注。

    法国人自己对其福利模式的看法是比较清楚的,几乎没有争议。法国人自己也认为,从制度碎片化的角度看,战后法国改革只实现了一个“U”即普惠性,另两个U毫无疑问地失败了,从这个“三比一”来看,法国是一个混合型的制度,这是大部分法国学者的评价。如果是这样判断的话,那么可以说很多欧洲国家都是混合型的,大家比较一致看法还包括荷兰等。例如,法国社会事务总监、巴黎政治学院任教的若兰·兰贝(Marie-Thérèse Join-Lambert)女士在1997年出版的《社会政治学》(Politiques sociales)中说:1945年法国改革的雄心大略后来很快在工商界各类人员中得以覆盖,但其他方面都没有进展,所以法国是一个混合型制度。法国战后改革之父拉罗克在1946年的一本书中不得不承认,“我们在法国看到的这个模式是两种模式的一个中间模式”。

     从我的个人判断来看,如果摒弃单纯的“三比一”的呆板线性思维,俾式与贝式在法国竞赛的结果是贝式大败,俾式凯旋并获得主导地位。其实,对法国福利制度的判断结果本身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应该分析一下为什么在1945-46年法国改革行动中没有向英国和北欧国家那样对碎片化制度得以成功整合?

    3.法国战后1945-46年碎片化制度改革失败:特殊的国情

在我看来,法国1945-46年改革雄心勃勃,试图效法英国,实现“三统一”即三U,但是法国失败了,其主要原因,除了前述法国大革命遗风外(例如,它造成法国人特殊的思维定势、行为定式和妖刀定式),大约还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原因是法国历史上形成的碎片化制度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二战中维希政府又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力量和碎片化利益群体,最终导致了战后改革发展路径的停止。二战的特殊历史经历发挥了较为重要的重要。众所周知,在二战中英国国难当头,工会组织同仇敌忾,奋起参战,浴血奋斗,工会的氛围和主流已不是关注福利制度问题。但是,法国的情况却大不一样,在“国家元首”贝当(Pétain)元帅签订停战的耻辱协定之后,在维希傀儡(Vichy)政府治下的4-5年里,几个社保立法(例如1941年11月18日立法,1942年2月18日立法等等)得以颁布,这些立法提高了福利待遇,强化了工会组织的作用,这既是为了应对恶性通货膨胀,也是为了讨好工会以维持其傀儡统治。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工会组织本身及其在企业福利待遇中的作用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触动和破坏,反而有所加强,这样,在本来其合作主义(corporatism)或三方伙伴主义因素就强于英国的法国福利体制中,工会的地位就更加得到提高,工会的谈判作用就更加得到加强。此外,维希政府的几项立法还强化了占领区的碎片化福利制度。于是,可以这样认为,后来的法国第四共和的福利制度中工会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完全继承了第三共和的传统,换言之,维希政府间接地为战后拉罗克改革制造了困难,为战后法国保留碎片化福利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按照拉罗克的本意,他制定和主导的1945年10月4日立法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这个立法所规定并建立的那个覆盖私人部门的“普通制度”实际就是一个基本养老制度,其如意算盘是将其扩大覆盖到其他群体,包括统统“吃掉”当时“特殊制度”的矿工、铁路、电气煤气等所有特权行业;但是,这个“大一统”(unifié)的设想遭到了工会的激烈反对,他们试图保留原有企业自我管理和自治的旧模式,以保持原有的待遇水平。英国和法国工会在二战中不同的经历导致其战后重建中的地位和作用出现巨大反差,这个巨大反差成为两国福利制度改革路径的一个主要决定性因素,于是,英国战后重建福利国家就能够比较彻底和顺利地对其传统碎片化福利制度进行革命和整合,而法国就因此而丧失了最后一次整合碎片化制度的机会。其实,早在1928、1930和1932年的三次改革中,虽然法国都力图做出较大的改革,试图整合其碎片化制度,但都没成功。

    第二个原因是各种政治力量,比如大部分工会和一些党政派系,他们对统一管理采取中立或反对的态度,例如,PCF、SFIO、CGT等主张将社保资金统一管起来,但待遇保持不变,而MRP和CFTC则希望基金和待遇都进行行业自治。在博弈中拉罗克改革以失败而告终,“特殊制度”群体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在后来的一系列立法中(1948年1月17日的立法和1952年7月10日立法)进一步确立了“特殊制度”予以自治的合法性,从此,“特殊制度”的福利特权以法律的形式被逐渐固定下来,他们统统体现在法国《社会保障法》第L711-1章和第R711-1章当中。法国的这个保护了碎片化制度的《社会保障法》,与1935年美国制定的统一社保制度的《社会保障法》相比,可谓南辕北辙,相去甚远,成为社会保障历史上碎片制度与统一制度两个极端的典型立法案例。那么,如何解释英国和瑞典的成功改革呢?为什么英国和瑞典等北欧国家就能够对碎片化制度予以顺利整合?他们的政治力量和党派力量也并不比法国更弱!一个答案很可能是民族性的问题,瑞典较少地经历了类似法国大革命的“辉煌”,尤其是,瑞典工会和党派的组织性和谈判能力虽然强于法国,但是只要达成一致,就马上具备了改革的社会条件。就英国来看,与善于发动“社会革命”和具有法国大革命传统的法国相比,英国具有历史悠久的“宫廷革命”传统和历史,于是,英国与法国历史及其民族性的差异性,不能不说是决定两个国家最终抉择福利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民族性的角度看,拉罗克效法英美采取全国统一缴费、统一管理、统一水平的“三统一原则”的最后失败,具有相当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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