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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金融机构助力打赢“两战”,制定融资畅通工程“三张清单”(5)

已阅读2020-03-19 06:29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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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民营企业主、主要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意外伤病、死亡等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病虫害、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力造成民营企业授信业务发生风险,相关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贷后检查,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的。

  2.由于不可预见的国家政策、地方政策、产业政策突然变化(上级行已明确提示的除外)导致经营实体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3.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我行有关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4.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5.已发现风险信号的民营企业授信业务,提前采取减额续贷、展期、重组等风险化解措施,与原授信方案相比,风险化解措施有利于贷款收回或贷款本金压降,未造成损失扩大或债权丢失等法律风险,且相关经办人员无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违规行为的。

  6.相关人员已尽职尽责、无主观恶意,但因执行政府、监管机构、债权委员会、银行业协会等统一行动(如执行联合会商相关决议)而产生风险的。

  7.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基于授信调查申报材料,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相关审查审批规定履行了职责的。

  8.放款审核岗按照授信业务放还款操作规程规定履行了职责的。

  9.有证据表明,授信工作人员对参与经办或决策的业务提出了个人意见(建议),并经证明该意见(建议)正确、合法,仅因决策人员未采纳正确意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10.有证据表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11.其他经国家法律、有权机关或总行、省分行认定、批准可予以免除责任的情形。

  操作办法

  对发生逾期的贷款进行责任认定,由法律与合规部,授信管理部以及三农事业部组成调查小组,通过档案审核,座谈交流,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贷款各个环节的业务操作合规性进行认定,形成《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再由审委会进行审理,形成《责任认定决议书》,对于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提高尽职免责效率。

  配套政策

  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和扶贫金融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明确从事授信业务人员,全面履行其岗位职责的,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授信调查环节,客户经理按规定对客户家庭、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企业主基本情况,并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明确调查结论和授信建议,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2.支用调查环节,支用调查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支用调查,关注借款人家庭、经营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贷款用途;

  3.授信审查审批环节,审查人员对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等方面作出审查,并对客户风险进行分析。审批人员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明确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前提条件,并在授权范围内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或审议。

  4.贷后管理环节,贷后检查人员按照相关业务制度要求的方式、频次、检查内容等开展贷后检查工作,发现风险信号应及时发起风险预警。

  相关承诺及补充条款

  1.健全工作机制。成立民营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落实民营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真正做到“权责对等、过罚相当、客观公正、风险中性”。

  2.明确责任管理。根据总行不良责任认定系列制度,转变“重结果、轻过程”的问责理念,将经办人员履职过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作为当事人尽职与否的重要评议标准,不简单以信贷资金损失大小等结果性指标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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